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刑检刑不诉〔2019〕4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1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中共党员,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村**号。2018年11月5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月10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至2017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即墨**路**号建设厂房,雇用于某某等工人从事铁丝拔丝生产,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盐酸直接排放入污水管网,总重量10余吨,涉嫌污染环境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是否违规排放废盐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