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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Z80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后,同年12月27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家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粤K3P****号小型轿车由化州市**镇往连界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化州市S285线40KM 900M即(化州市**镇**村路口)路段时,碰撞上行人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化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事后梁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家属谅解了梁某某的行为,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申请不追究梁某某的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梁某某认罪认罚,事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向司法机关申请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是自首,又是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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