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住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16日被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30日05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赣F*****小型普通客车沿**镇**大道往**镇方向行驶,途经临川区**街**大道**中学路口撞到由被害人甘某某驾驶的抚州临时*****绿佳两轮电动车,造成甘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直属二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系主动归案。2020年6月8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与甘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甘某某家属谅解。经鉴定,甘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过失犯罪,梁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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