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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1********,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系乌鲁木齐市**局**分局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本市天山区,现住本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晚22时,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阳光绿岛与亲友吃饭喝酒至1时睡觉休息,至次日5时驾驶新A****号白色江铃牌小型轿车送人到机场后,于6时15分由北向南行驶至机场快速路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

              2020年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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