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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1********,汉族,大学文化,职工,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组,住霍邱县******公司宿舍,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2时12分,梁某某酒后驾驶皖N*****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310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长集街道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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