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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_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20〕0000000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性别:**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91975**********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族自治州长顺县。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郭*刚驾驶贵J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长顺往广顺方向行驶,09时50分许,该车行驶至X962长广线0公里加900米(马路关路段)处时,与梁某某驾驶后座搭载梁*生、梁**的贵JU****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梁*生、梁**二人受轻微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对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后带其到长顺县医院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107.96mg/100ml,为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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