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诉刑不诉〔2014〕3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2********063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广东省广州市人,家住广州市**区**街**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8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资讯”网站注册于2006年6月6日,系一家以投放赌博网站链接广告为主的导航网站,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受他人委托创建并日常维护该网站。2008年以来,因原委托人未继续为该网站续费,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便自己花钱维护该网站,并与需要投放广告的赌博网站人员商谈广告投放事宜,先后为“**”、“**”等186个赌博网站投放广告并收取费用。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开设导航网站,与实际开设赌场抽取渔利之行为有所区别,且在案发后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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