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64********,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住广西鹿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鹿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1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鹿寨县**镇**村**屯自己家中协助周某甲接六合彩赌单,周某甲在每期接六合彩赌单后即报给上家“某某甲”(姓名不详),并从中获取赌资6%-12%的利润。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在家中被鹿寨县公安局查获,涉案物品金色苹果6手机一台、六合彩报码小单子49张、六合彩数字码单子9张、六合彩资料7份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金色苹果6手机一台、六合彩报码小单子49张、六合彩数字码单子9张、六合彩资料7份随周某甲、周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移送鹿寨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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