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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涉嫌盗窃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20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4********125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住******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8月8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先后3次至本区**街道**无人超市内,以多拿少付的方式盗窃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15.5元。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9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于本区**街道**无人超市,以多拿少付的方式窃取1瓶屈臣氏苏打水、1包炫迈口香糖,共计价值人民币14.2元,尔后逃离现场。

2、2019年8月7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伙同董某某(另案处理)至本区**街道**无人超市,以多拿少付的方式窃取1瓶冰露矿泉水、1瓶1664白啤酒、3包乐事马铃薯薯片、1袋好时之吻牛奶巧克力、2盒康师傅冰红茶、1包华味亨山核桃味瓜子、1包口水娃香脆兰花豆、1瓶中国劲酒,共计价值人民币78.4元,尔后逃离现场。

3、2019年8月8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伙同一男子(身份不明)至本区**街道**无人超市,以多拿少付的方式窃取1瓶冰露矿泉水、2个桃李天然酵母面包、1个桃李布朗尼蛋糕,共计价值人民币22.9元,尔后逃离现场。

2020年1月12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本区**街道**超市停车场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扣押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7.电子数据:付款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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