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01********5011,汉族,大学文化,石门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路**号**组**号,现住石门县**镇**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8年10月17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石门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7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做燃油生意的刘某某,相互做了几车0#柴油生意熟悉后,为了解决石门县**有限公司一些支出无发票做账,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梁某某要刘某某提供低价柴油,同时要求刘某某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刘某某从桃源县陬市**加油点低价购买了价值414640元的0#柴油销售给石门县**有限公司。而后刘某某根据梁某某要求,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到自称“林某某”的男子以没有货物购销关系的供货方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福州市**贸易有限公司、福建**贸易有限公司、福州**贸易有限公司名义给石门县**有限公司开具了0#柴油价税合计82662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率17%,税款120108.34元。其中虚开0#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14640元,税款60246.84元(414640元÷1.17×0.17),并到国家税务总局石门县税务局进行了抵扣。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石门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国家税务总局石门县税务局发现后追缴了抵扣税款。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石门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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