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检二部刑不诉〔2020〕Z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984********,汉族,中专文化,系佛山市顺德**公司会计,户籍地址和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区**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2月25日移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2月2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5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6月19日分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期限十五天。
经审查在案证据,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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