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公诉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55********,汉族,小学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临桂县,住广西柳州市鹿寨县**镇**栋,因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经鹿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30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鹿寨县**镇**市场*栋门口摊位出售疑似剧毒老鼠药时被鹿寨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当场从其摊位上检查出饵料老鼠药58包(毛重1785.5克),老鼠药原液5瓶(净重86.43克),后经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在其销售的两种老鼠药中均检出毒鼠强成分。鹿寨县公安局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侦查,同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案。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老鼠药由鹿寨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公诉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梁志日,男性,1955年5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5505053513,汉族,小学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临桂县,住广西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百鑫市场10栋,因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经鹿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30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志日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梁志日在鹿寨县鹿寨镇百鑫市场10栋门口摊位出售疑似剧毒老鼠药时被鹿寨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当场从其摊位上检查出饵料老鼠药58包(毛重1785.5克),老鼠药原液5瓶(净重86.43克),后经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在其销售的两种老鼠药中均检出毒鼠强成分。鹿寨县公安局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侦查,同日被不起诉人梁志日经电话通知后到案。
本院认为,梁志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志日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老鼠药由鹿寨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31日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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