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原检一部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7月5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18年11月16日、2019年1月31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2月17日、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19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原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通过QQ以“杨某某”身份与被害人祝某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18年6月28日将其骗至我市京原南路二轻家属院内,并限制其人生自由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原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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