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6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路**号**工业总厂。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被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1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雷州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雷州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雷州林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涉案林地位于**集团**局有限公司**林场分公司**林队1008、1009号林班内,面积共计78亩,于2005年3月10日,**林场分公司就搁荒而未作经营生产使用。2010年,犯罪嫌疑人梁某甲就在该搁荒林地上种植桉树林木。2017年12月中旬,犯罪嫌疑人梁某甲通过中介卓某某介绍,将种植在**林场分公司北街林队1008、1009号林班的两块林木转让给田某甲、田某乙、张某某、梁某乙(后四人均判决)四人砍伐。于2018年1月6日,梁某甲与田某甲、田某乙在中介卓某某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其中第二项规定,田某甲等人在砍木过程中,梁某甲负责砍木工地上的行政手续,梁某甲不负责道路上的砍伐证和木材放行手续。如果地权属发生纠纷,梁某甲要协助乙方处理好。同日,田某甲、田某乙等人支付给梁某甲第一笔林木款10万元,且由梁某乙等人雇请的砍伐民工进入砍伐工地,在没有办理好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砍伐木材,并雇请货车司机陈某某等人对被滥伐林木进行运输。据中介卓某某陈述:梁某甲与田某甲等人明知这块林木难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为了达成木材买卖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书就责任按区域划分,由梁某甲负责砍伐工地上发生的事情,离开砍伐工地梁某甲不负责。在2018年1月15、16日,田某甲等人将第二笔林木款108000元分两次转帐支付给梁某甲。在2018年1月27日,徐闻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通过群众举报来到砍伐工地,发现该砍伐工地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等行政手续,于是在工地上扣押了一辆运输木材车辆,在车辆被扣押后,田某甲、田某乙等人电话联系梁某甲,要求梁某甲处理该事,梁某甲在接到田某甲、田某乙的电话后,立即驱车前往砍伐工地处理,在还没有进入砍伐工地前,梁某甲自认为该块林地的辖区应属于雷州林区分局龙门派出所管辖,遂打电话向龙门派出所报警称其在**林场分公司辖区内砍树,现被徐闻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将运输车辆扣押,要求派出所民警将案件接回来受理。报完警后,梁某甲跟随被扣押车辆来到徐闻县迈**停车场,与执勤民警交涉,交涉未果后又来到徐闻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继续交涉,直至晚上8时许才处理完该事。处理完毕该事后,据田某甲、田某乙反映,梁某甲电话要求田某甲、田某乙等人继续砍伐且加紧砍伐速度。至2018年1月29日,被我分局民警核查发现。经原雷州市林业局和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594.2立方米,值款155682.00元。2018年1月15日至29日期间,根据扣押的运输司机陈某某的笔记本中所记录的运输木材数量进行统计,运输板材158.56吨,切片材98.8吨,顶木28.15吨,经聘请原雷州市林业局对上述木材进行折算,三项合计278.81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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