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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滥伐林木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镇**村。2020年4月8日因滥伐林木罪被沂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7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该案于2020年8月3日再次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8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沂水县**镇**村**路路东,采伐**镇**村村集体的杨树和**镇**村王某某的杨树共计23株,立木蓄积共28.6997立方米。经被砍伐的林木与沂水县林地保护利用修编规划比对,涉案林木土地属性不属于林业用地,也不属于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等,依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不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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