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刑不诉〔2020〕189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78********,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 于2019年7月30日被柳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柳州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所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在柳州市鱼峰区里雍镇龙江村和村屯拉浪(小地名)滥伐林木面积0.41公顷(约合6.15亩),林木蓄积量为79立方米。
2019年7月30日9时,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主动到柳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自首。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州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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