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9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4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10日,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镇**村**巷**号发现一个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眼泪滴眼液的网上销售窝点。经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该**眼泪滴眼液为假药。刘某某交代自2017年开始在淘宝网上开设了**网店,在法国进货欧洲的日化产品,包括护肤品、化妆品、牙膏、**眼泪滴眼液等产品。刘某某雇请梁某某(另案处理)在网上负责销售和发货,经营地点和仓库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梁某某家中。刘某某在法国购买**眼泪滴眼液后,将**眼泪滴眼液放上淘宝网**网店进行销售,共获取利润13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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