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刑检刑不诉〔2019〕12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2********,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1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伙同其同伙梁某乙(已起诉)在株洲市芦淞区**路**市场**市场巷子口出处,趁受害人汤某不备,从汤某的上衣左边口袋内偷了一台******手机。该手机鉴定价值为9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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