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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24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翠前北路翠微市场对面的游戏之家网咖上网时,乘被害人郭某某熟睡之机,将其跌落在地上一台玫瑰金色苹果8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1700元)盗走。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对其盗窃行为如实供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2500元,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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