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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27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5199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莫异虎,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酒吧喝酒,乘被害人王某某在S12号吧台和朋友聊天不注意之机,盗走王某某放在该吧台下空格的1台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2780元)。2020年7月20日9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家具厂抓获梁某某,扣押赃物华为手机1台。案发后,赃物华为手机1台已发还王某某,梁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了王某某人民币3000元,取得王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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