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镇**村**组,现住址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陈家寨异地扶贫搬迁安**房**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贵阳市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日因刑事和解,经我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其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于同日释放。
本案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适用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到修文县**镇**村办事,听说叔叔梁某乙最近卖牛有钱,便于同日晚11时许窜进修文县**镇**村**组梁某乙的卧室里,将其放置在床头椅子上裤包内的3200元盗走。
另查明,受害人梁某乙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系盗窃,但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本案属于盗窃亲属财物,且获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又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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