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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盗窃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84********,汉族,小学文化,系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农民,现住兰西县**城**栋**单元**室,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兰西县金地商场购物时,乘人不备,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货架上的苹果8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852元。2019年10月19日,梁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并对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将所盗手机返还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无前科、劣迹行为,返还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盗窃财物数额较小,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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