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84********,汉族,小学文化,系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农民,现住兰西县**城**栋**单元**室,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兰西县金地商场购物时,乘人不备,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货架上的苹果8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852元。2019年10月19日,梁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并对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将所盗手机返还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无前科、劣迹行为,返还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盗窃财物数额较小,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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