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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盗窃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住剑阁县**镇**村**组,居民,个体驾驶员,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盗窃罪,剑阁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侦查,2019年11月3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晚,苏某某持913001*********号中国石油车队加油卡在剑阁县**镇**加油站加油后忘记取卡。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当晚在该加油站加油时发现该卡后,将该卡取出带走离开。随后梁某某在10月20日至10月24日期间,分7次给自己和朋友在剑阁县**镇、**镇、**镇、**市等加油站盗刷7272.76元。案发后,梁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及时联系该卡所有人苏某某,用手机微信赔偿了苏某某7300元,取得了谅解,且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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