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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盗窃案)_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路**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1月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18时30分许,窜到广西合浦县**镇**路**号**粉店内吃宵夜时,见粉店的餐桌上有一台绿色的OPPO牌手机,趁四周没人看见时候,遂将桌面的绿色的OPPO牌手机盗走。经合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手机价值2474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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