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群众,住山东省济南市**街道**村**号。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11月底期间,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宇培物流京东仓库工作时,利用开叉车方便藏匿物品的便利条件,多次秘密窃取仓库内的瓶装酒共计17瓶。经价格认定,被盗酒水涉案价值2430元。截至案发,共有3瓶酒被梁某某饮用,剩余14瓶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案发后,梁某某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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