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30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镇**村**号,现住该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1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济南市长清区归德街道苾村集市路边,窃取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海宝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涉案电动三轮车价值3333.12元。
案发后,被盗电动三轮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孙某某,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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