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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盗窃案)_泸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泸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因涉嫌盗窃罪,经甘孜州海螺沟景区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甘孜州海螺沟景区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孜州公安局海螺沟景区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于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2月23日期间,采用秘密手段,共计4次利用受害人的支付宝账号152********,给自己支付宝账号180********转账总额共计为3540元。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系首次犯罪,且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无社会危险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其依法作出不起诉(相对不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双方已和解,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定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泸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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