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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Z25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2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街**委**组,现住三亚市吉阳区**小区**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本案;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三亚市吉阳区**路**小区内值班巡逻至小区大门电动车停放点时,看见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白色电动车的车头漏斗箱内有一部苹果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12元),就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该手机盗走。2019年9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三亚市吉阳区**路**宿舍被公安干警抓获。破案后,被盗手机被追回退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牌手机一部;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的情节,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刘道雄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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