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一部刑不诉〔2020〕Z7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身份证号码440801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人,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路**号**楼出租屋。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逮捕。现羁押在霞山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早上7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自己的电动车去上班途中,经过湛江市霞山区海景路海景市场右侧去购买早餐时,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霞山区海景路海景市场右侧第一个档口水果档对面停车处的黑色台铃牌电动车的车钥匙没有拔,梁某某就先停放好自己的电动车,然后趁周围没有人的时候,迅速将被害人陈某某的电动车推离现场盗窃走。被害人陈某某被盗的是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该车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现价值2111元。破案后,该车已被追回返还给被害人陈某某,梁某某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说明、违法犯罪前科说明等材料;
2、接受被害人陈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清单;
3、扣押物品清单;
4、发还物品、文件清单;
5、价格认证材料;
6、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7、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8、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材料;
9、刑事和解协调书、谅解书、收条等;
10、现场勘查材料;
11、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梁某某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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