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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盗窃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芗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新村****室,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大厦**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3时许、2020年6月20日23时45分许、2020年6月2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先后三次到芗城区**路**号****店门口,盗走被害人林某某摆放在店门口的四盆红星盆栽(价值人民币160元)、两盆金钱树盆栽(价值人民币140元)、一盆散尾葵盆栽(价值人民币83元)。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归案后,已赔偿被害人林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证明、谅解书等相关书证;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漳州市芗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材料;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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