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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盗窃案)_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务农。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绥阳县太白镇新街十里香烤鱼店门口将黄某某停放的价值4955元的二轮摩托车盗走。2020年7月1日,被盗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被害人。

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梁某某于2020年10月19日补偿了被害人黄某某,黄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其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梁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梁某某补偿了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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