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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7********,苗族,高中文化,住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街道办事处**街**号,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由该局于次日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因没有电瓶车使用,遂邀约何某某至本市花果园J区4栋B9层停车场,看到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瓶车(价值1870元人民币)后,二人将该电瓶车盗走。同年5月18日15时许,梁某某发现二人盗窃的电瓶车不好,再次邀约何某某至本市花果园L1区2栋负二楼停车场,看见被害人戴某某的一辆台铃牌电瓶车(价值3510元人民币)停放在此,便由何某某望风,梁某某实施盗窃,将该电瓶车盗走。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立功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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