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17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9年1月18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1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窜至遵义市汇川区佛山路双街,将被害人停靠在路边的一辆红色三轮电瓶车(经鉴定,价格为378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经精神病司法鉴定,被鉴定人梁某某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缓解期),其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同时其系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缓解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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