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盗窃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韶曲检公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身份证号码:4419001999********,户籍地址:广东省********号,现住:广东省韶关市**院**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松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2日,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8年12月1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松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1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趁其舍友孔某某熟睡后,偷拿其手机并将其手机恢复出厂设置,通过登陆其手机微信并修改密码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孔某某账户上的1000元转至自己的微信账户中。

当天中午11时30分许,梁某某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两次向黄某某借取手机,通过修改黄某某手机的支付宝密码,用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黄某某账户中的钱分5次共6000元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中。事后,梁某某已退回赃款给孔某某和黄某某,取得了孔某某和黄某某的谅解。2018年12月3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到韶关市公安局松山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