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19〕5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尚品**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街道**社区**组)。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18时许,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平阳街柏记水饺门前,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发现被害人崔某某停放的白色高尔夫轿车右后侧车窗未关闭,从右后侧车窗将被害人崔某某放在车内前排的一个女士拎包盗走。被盗的拎包内有人民币1800余元及各种购物卡和银行卡,被盗财物总价值共计4500余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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