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Z4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伙同吴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到龙海市紫泥镇仁和村合兴社安置房工地上,盗走被害人郑某某的91块建筑三合板模板(价值人民币3524元)后自用。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郑某某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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