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5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舟山市**公寓**幢**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会同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定海凯虹广场二楼酷乐潮玩店内,趁人不备,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作案多起,窃得KEZZI牌和KIMIO牌手表各1只、曼秀雷敦润唇膏1个、RETRO牌风扇1个、贝琳贝尔柠檬洁面仪1个、lovely牌镜子1个、JOLI牌发夹7包、伊诗婷牌眼线笔1个、陶瓷小猪饰品2个(以上均无法估价)、膳魔师水壶1个(价值人民币298元)、Tasteabite牌水壶1个(价值人民币98元)、美迪惠尔牌面膜2盒(价值人民币178元),以上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74元。
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同时,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又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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