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19〕5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0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在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9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9年10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利用在佛山市三水区**局工作之便,多次盗窃该单位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局**室盗走戴尔电脑一台,去到**室盗走联想牌电脑一台。
2.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局机房室盗走戴尔电脑一台。
3.2018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局506室盗走佳能牌相机一台华为手机一部。
4.2018年9月7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局**室盗走佳能牌相机一台联想牌手提电脑一台,去到***室盗走戴尔牌手提电脑一台。
2018年9月11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破案后,公安机关起获被盗赃物并已经发还给被害单位。2018年9月30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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