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二部刑不诉〔2020〕Z26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一出租屋)。因本案于2020年7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依法召开了公开审查听证会,听取了人民监督员、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去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铸件有限公司北侧空地处午休时,发现该空地与马路边缘处有呈“一”字排开的多根插入地下的钢管,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遂拿电砂轮将地表以上的钢管切割成约20小根后盗走。同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再次去到该空地处使用电砂轮将地表以上的2根槽钢盗走。

2. 2020年7月6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去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铸件有限公司西侧空地午休时,发现该空地处有一个铁质三角架,遂拿电砂轮将三角架切割成小段盗走。同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再次去到该空地使用电砂轮切割三角架时,被被害人黄某某当场抓获,并报警处理。民警到场后缴回被不起诉人多次销赃所得的人民币370元。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的钢管、钢槽、铁架共价值人民币925元。

2020年7月24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犯罪所得的赃款均被缴回,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依法扣押的赃款人民币370元,作案工具电动砂轮机2把,及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吊索1条、安全带1条、洋镐1把,现均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