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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二刑不诉〔2020〕28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01052002********,壮族,中专文化,南宁市**学校**,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对梁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伙同奚某某(另案处理)在南宁市青秀区云景长云巷**二手房产铺面门前,通过用螺丝批撬盖搭线通电的方式,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南宁YC**白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雅迪牌电动自行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2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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