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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79********,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村**号,现住钦州市钦南区**街道**村**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并释放。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4日8时20分,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在钦州市钦南区北部湾大道**镇**村委**大桥路段,将被害人宁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台电动车开离现场,至二十几米左右,被被害人等人发现,宁某某驾驶电动车追上梁某某后,在场人员将梁某某控制,并报案。

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50元。

本院认为,梁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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