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200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张家港市**镇**新城**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村)。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张家港市**镇**路**号**餐厅对面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处,乘无人之机,窃得左某某放在电瓶车上的黑色拎包一只,拎包中有现金1000余元,口红3支以及“苹果”牌无线耳机一副,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404元。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盗窃涉案财物共计人民币2400余元。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1年1月27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情况、收条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张家港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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