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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大道**号**栋**单元**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1时许,被不起诉梁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楼下看到被害人庒某某的一辆电动车停放该处未拔车钥匙。梁某某趁四周无人之际,窃取该电动车骑至**路**花园**店铺门口停放后,后离开现场。晚上22时30分,被不起诉梁某某到该处取车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缴获被盗电动车一辆。案发后,民警将该电动车发还给某某,梁某某取得谅解。

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17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报案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无犯罪证明、鑫国英车行购车单、谅解书;

2.证人万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

5.鉴定报告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9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赃物已经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负面影响已消除,且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杨世锋

                          书  记  员:黄  威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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