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斗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栋**房,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镇**。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底,被害人施某某通过互联网认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同年11月11日,梁某某从佛山到达珠海市找施某某见面,并一起入住本市斗门区**镇**村**号**楼**房。次日早上9:00梁某某以其微信只有88元充值话费,钱不够为由向施某某借12元。施某某通过微信于11月12日9:01分转账12元到梁某某微信,梁某某趁施某某向其微信转账时,偷看到施某某微信支付密码。后梁某某趁施某某不备,于9:54分至9:56分将施某某微信零钱中的11000元及其微信绑定的交通银行卡内的8000元分三次转到自己的微信零钱包内,之后梁某某于当日9:59分逃离公寓。同日12时30分许,施某某报案至五山派出所,并于13:18分许当场接通梁某某的电话,电话中施某某询问梁某某是不是拿了她19000元,梁某某承认说是。同年11月14日,施某某以要梁某某接她去佛山为由将梁某某骗回斗门区**镇**村时被公安民警抓获。2019年11月28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家属退赔施某某人民币19000元,并获得施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及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退回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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