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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盗窃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灯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67********,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灯塔市佟二堡镇海宁一期三楼纽约路52号伊莎兰萱服装店内,将一件黑色男款貂马甲盗走。2019年12月20日11时许,民警在葫芦岛市绥中县**镇**村**屯**号梁某某住处搜查到涉案赃物貂马甲,并将其扣押。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估价,被盗貂马甲价值人民币85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3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黑色男款貂马甲一件发还给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灯塔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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