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四矿中心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1月18日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到矿区四矿中心矿南坡**号,发现该房内多日无人居住,便踹开院门进入院内,并将院内房屋门上的玻璃打破,将门锁打开后进入,将屋内存放的铁质角铁四根、废旧煤气灶两套、灶台一个、老旧电视一台、老旧电脑主机一台等物品搬出现场藏匿在附近路边,2020年1月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从废旧物品回收站借了一辆手推车来到现场,欲将赃物变卖,在准备将赃物运走时,被失主赵某某发现后报警,随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民警抓获。现场被盗物品已当场发还。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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