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邕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9********,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5月15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 于2020年6月18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为牟取利益,驾驶车牌号为桂C****6的大型普通客车,将非法进入中国境内的阮文环等17名越南籍人员(均另案处理)从广西靖西市运送至南宁市绕城高速路邕宁服务区内,后被公安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窝藏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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