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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等3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河南省夏邑县,住河南省商丘市商邑县******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因犯重婚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河南省商丘市商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东台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东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25日凌晨,张某某(已移诉)与赵某某(未到案)到东台市**区**厂东北角程某某租的厂房,通过翻墙、翻窗的手段进入厂内,乘隙将厂内6袋往友牌LCP塑胶原料、6袋宝理牌LCP塑胶原料,130公斤左右的磷铜带、8公斤的黄铜盗走。同日9时许,经王某某(已经起诉)介绍,在苏州市**区**环卫站内,梁某某(已经起诉)在明知张某某的12袋塑胶原料系赃物的情况下,仍以135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以14000元的价格转卖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收购塑胶原料后开始怀疑系赃物。2020年1月6日,东台公安局民警联系王某某,王某某在明知12袋塑胶原料系赃物的情况下谎称已卖至广东,并于同年1月9日送回梁礼芝处,后被东台公安局扣押并发还给失主程某某。经鉴定12袋塑胶原料价值人民币211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台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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