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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279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乡**村**村**号,住青岛市黄岛区**路**村,无职业。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梁某甲于2018年6月,经赵某某(未到案)发展,加入“民间互助小额保本理财”传销组织,缴纳入会费50300元,成为该组织的三星会员。梁某甲发展下线梁某乙(未到案)。后梁某甲自学“民间互助小额保本理财”(“503”)项目第二阶段课程内容后为新人讲课。2019年3月14上午10时,梁某甲在黄岛区**小区**号**单元**室为新人王某某讲授“第二阶段”传销洗脑课,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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