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二部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75********,汉族,高中,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小区**院*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镇**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6月1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9日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8日第二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二次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三次移送审查起诉。
方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6年7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梁某某通过“善心汇”网站注册成会员,参与“善心汇”网站传销活动,并向亲戚、朋友宣传、介绍参与该组织,发展下线。在南阳市公安局下发的“7.13专案符合追诉名单中”,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发展下线41人,获利一万余元,系3层30人以上符合追诉标准人员,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本院认为,方城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缺少层级和具体发展人员的证据,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上述情况仍未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委会委员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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